北京市昌平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律师 北京东迅律师
  • 北京市昌平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律师 北京东迅律师
  • 北京市昌平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律师 北京东迅律师
  • 北京市昌平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律师 北京东迅律师

产品描述

公司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 服务内容法律服务 服务范围全国 服务费用根据具体案件协商 口碑 专业
租赁的房屋及附属物出现损坏、或需修复的情况,应当由谁来承担维修义务?
答:先看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约定由谁来承担即应由谁承担。如果没有约定的,则应由出租人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但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上述规定的维修义务。
北京市昌平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律师
租赁合同解除时,对投入的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3)没有约定的,对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装饰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A.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B.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C.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D.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北京市昌平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律师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对投入的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3)没有约定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北京市昌平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律师
关于房屋或其他租赁物的转租规定?
答:
(1)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转租期限(二房东的合同)**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大房东的合同),**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4)承租人(二房东)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http://zzls010.cn.b2b168.com

产品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