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假肢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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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二
十六条
“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需要
的,可以参照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的规定,残
疾器具费是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交通事故、意外事故涉及假肢价格确定,主要依据假肢配制机构的意见来确定(有大量的实际**案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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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制假肢后还能否索要护理费?
受害人在定残后及配置假肢后是否需要护理,其本质上是一个事实问题,就是需要看受害人在配置假肢后实际上是否能够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以回归社会更好的生活、工作等。如果不能完全恢复的,仍然需要有人照顾、料理,就需要护理,就存在着护理费。因为假肢毕竟不是真的肢体,不能完全代替身体的部分,而且由于不同的受害人受害部位、年龄、恢复情况及假肢配置情况等等,不能一概而论。
参考案例
(1)高承利与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自治区(2020)新民再171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关于护理费的问题。众所周知,假肢的作用是为了代替原有缺失的肢体帮助患者适当活动和正常生活,减轻功能障碍,同时也是为了患者的美观。但假肢并非人体自然的一部分,并不能完全替代原有肢体的功能,假肢安装在身体上,且长时间佩戴会影响残肢末端血液循环,也会磨破残肢处的皮肤,影响身体健康,因此,本院对奎屯润西公司就高承利安装假肢后不再需要部分护理的理由不予支持。
(2)林宝妹、太保厦门公司与仁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案号:福州市中级(2019)闽01民终606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关于太保厦门公司对林宝妹出院后至装配假肢期间的护理费的有关异议,经查,林宝妹因本案事故导致双足毁损伤术后伴双足坏死,双小腿部分截肢,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专人陪护,故太保厦门公司的该项诉请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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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残疾器具(假肢)的更换周期。
曾有建议主张“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除以残疾器具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确定”。由于考虑到这主要是鉴定问题,《解释》没有以条文的形式规定如何确定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笔者注: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确定二十年的赔偿年限,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先按照器具的配制机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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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一具体规定,民事审判庭在相关资料中进行了一定阐述,现笔者整理、摘录如下。
(1)“残疾器具费”这一概念,是《人损解释》综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失效)、《消费者权益保》、《产品质量法》、《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的,并根据的意见,终确定这一概念。其意为因购买或者配制残疾器具而支出的费用的赔偿。
(2)《人损解释》将“残疾器具费”的性质确定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属于受害人现有财产之积的减少,与侵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3)一次性赔偿问题:《人损解释》确定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只有在赔偿义务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定期金的方式赔偿。(笔者注:一些法院以十年或五年确定赔偿费用,同时判令在期满后再行主张的方式不符合一次性赔偿的原则,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整体权益。)
(4)赔偿标准:先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关于该法条如何适用,各地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甚至一些地方的甚至了本地适用参考办法、解答、通知、会议纪要。
http://zzls010.cn.b2b16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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