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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定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土地纠纷的特征有哪些:
1、主体的多样性,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也有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
2、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来行使问题;
3、争议大都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
4、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引起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有:
1)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
2)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
3)用地手续不完备;
4)有关补偿、安置等措施未落实;
5)国家政策体制变动;
6)土地租赁、借用或重复征用、等引起土地权属紊乱;
7)农田基本建设造成的土地原有状况的改变和地界变更而又无原始记载,以及其他历史原因问题等。
引起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有:
1、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
2、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
3、用地手续不完备;
4、有关补偿、安置等措施未落实;
5、国家政策体制变动;
6、土地租赁、借用或重复征用、等引起土地权属紊乱;
7、农田基本建设造成的土地原有状况的改变和地界变更而又无原始记载,以及其他历史原因问题等。
土地纠纷以下特征:
1、主体的多样性,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也有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
2、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来行使问题;
3、争议大都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
4、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
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1、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3、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4、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5、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6、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十三条*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7、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8、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9、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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