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迅律师 (昌平)假肢赔偿律师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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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器具(假肢)费如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解读
关于残疾器具费即假肢费如何确定,其别的法律依据仅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损解释)的一条规定,因《民法典》的颁布,人损解释进行了修改,修改前即2004年,该法条为*26条,修改后该法条变更为*13条。具体内容为: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需要的,可以参照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交通事故中残疾器具(假肢)的更换周期。
曾有建议主张“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除以残疾器具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确定”。由于考虑到这主要是鉴定问题,《解释》没有以条文的形式规定如何确定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笔者注: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确定二十年的赔偿年限,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先按照器具的配制机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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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3﹞292号)文件,主要适用于劳动争议纠纷、赔偿纠纷,不能适用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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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析如下:
起2021年涉及假肢鉴定一方面主张以实际价格为准,一方面认为可以参照《限额标准》。(笔者分析:《限额标准》是2013年底颁布的文件,而该案件发生于2021年,时隔近八年,与假肢安装的市场价格存在差距。)
2019年的起案例,也是涉及假肢鉴定,而且受害人未涉及配置,法院终依据《限额标准》来确定。2019年的*二起案例,一方面依据《限额》确定了假肢的价格,另一方面也建议以实际价格为准。(笔者分析:如2021年案例,鉴定的参照依据是某个标准,而受害人要实际到市场上去配置,标准与市场是否存在实际的价格差距是大问题。如*二起案例,鉴定依据《限额标准》大腿的假肢是24000元,而市场上的假肢公司的价格是40000元,差距为16000元,法院终采纳了假肢公司的意见。)
2017年的起案例,一方面给出了市场上的假肢的参考价格,同时告知了按照《限额》假肢的价格,同时又认为《限额》是否使用民事审判存疑。
*二起案例,法院认为以实际售价为准。
2015年起案例法院参照《限额》。*二起案例以配置机构意见为准。
(笔者分析:意见同上,2015年的案例数字由于年代与《限额标准》较近,价格差距较小。)
(4)假肢的配置裁判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十三条规定,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需要的,可以参照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关于上述条款的理解很容易确定,就是以配制机构意见为准,《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也提及采纳门的意见以假肢的研究和生产机构意见为准,但在审判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各地区法院情况往往不同,北京地区也并无成文的一致性认识。
通过笔者总结的法院裁判规律,以配制机构意见为准,法院有适当的裁量权。但就标准而言,2013年底颁发的《限额标准》显然不适于现今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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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北京市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下称限额标准)的案例除劳动争议纠纷、赔偿纠纷外,主要有7起二审案例(主要指北京法院系统)。
关于残疾器具费,除上述人损**解释的具体规定外,仅有《民法典》有一原则性的规定,故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均无法脱离人损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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