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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私卖客户股票,证券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案件总结:
(1)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二条的规定: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而类案检索的检索顺序除较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外,首先应当是“较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故此,研究本案例的适用规则,具有较强的实务意义。
(2)本案较高院确认了:证券公司的员工,利用其在证券公司的工作便利,借助证券公司的终端操作平台完成其侵权行为(盗卖客户股票),员工在证券公司的职务增加了其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危险性,证券公司对此种行为应当预见到并应采取一定措施予以避免,但因其内部管理不善、内部监控存在漏洞导致未能避免。因此,应当认定,员工的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有内在关联,根据《*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同时参照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八条、*九条之规定,证券公司与员工应当被害人的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该案例对于类似金融机构员工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员工无赔偿能力,客户追究金融机构赔偿责任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参考案例:较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320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