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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夫妻达成分居协议处分房产归女方所有未登记,男方死亡时房产不属于遗产,继承人无权继承
[裁判要旨]
(1)以男方名义购买房产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后男方与女方达成《分居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女方拥有,女方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男方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该协议书属于双方基于夫妻关系作出的内部约定,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该房产并未进入市场交易流转,其所有权归属的确定亦不涉及交易秩序与流转安全。其男方子女虽在本案中对该约定的效力提出异议,但其作为男方的子女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三人。
因此,虽然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男女双方因房屋贷款之故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原则不应影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效力。结合男女双方已依据《分居协议书》各自占有、使用、管理相应房产之情形,应当将财富中心房屋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而非男方遗产予以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