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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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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分家协议书中处分了房产,其后又订立遗嘱的,遗产如何继承

时间:2021-11-23点击次数:369

老人在分家协议书中处分了房产,其后又订立遗嘱的,遗产如何继承

 

【裁判结论总结】

 

1)《分家协议书》或《分家析产协议书》是我国常见的父母子女对于家庭共有财产或父母财产,及父母生养死葬义务安排的一种民间习俗,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将老人的财产继承问题、老人的赡养问题进行妥善安排,以使得家事能够稳定、和谐。

 

2)《分家协议书》或《分家析产协议书》一般由老人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安排并表示去世后由哪个具体的子女继承,继承财产的子女要尽到更多的赡养义务,达成协议后由老人、所有子女签字确认,也可以进一步请他人见证。而达成的涉及的财产继承的协议,对签署协议的老人和子女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如果老人去世后在协议中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一方再行主张老人已经处分的遗产,显然对于履行更多赡养义务的一方不公并且有违乡间民俗,不符合法律所认定的“公序良俗”行为。

 

3)如果达成上述协议,但老人在生前又订立了遗嘱,该遗嘱能否单方撤销之前家庭成员达成的协议,没有明确的规定。本人认为协议是各方合意行为,是建立在权利义务互相制约的基础上的,已经对财产进行了明示的处分,且另一方为之“得到财产”而付出义务或付出更多的义务。而遗嘱是单方的声明,是对自己“未处分”的财产在去世后的安排。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老人认为上述协议中的意图得到财产的子女未尽到或未充分尽到“财产对应之义务”,老人可以再行处分而不受上述协议之约束。

 

4)《继承法》*二十条(民法典已经进行相应的改变)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较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上述规定*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16.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期待权的承诺是否有效?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放弃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对作出放弃表示方请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4)从上述规定来看,本案法院适用了继承法及较高院的规定,认为最后的遗嘱是老人较终的意思表示,虽然达成了分家协议书,但毕竟该分家协议书不同于“遗赠扶养协议”,在各类不同形式的法律文本呈现老人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上,还是应以“有效遗嘱”为准,为衡量权利义务关系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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