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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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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中“其他遗物”能否包括尚未取得产权的使用权,立遗嘱人死亡时取得产权,继承人能否依遗嘱继承|房产继承

时间:2021-11-23点击次数:353

自书遗嘱中“其他遗物”能否包括尚未取得产权的使用权,立遗嘱人死亡时取得产权,继承人能否依遗嘱继承|房产继承?


答:

遗嘱生效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而不是遗嘱设立当时,故虽然遗嘱设立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在遗嘱设立后才取得产权,但由于遗嘱写了“其他遗物”这一概括性的表述,被继承人也未对原有遗嘱进行修改,所以在遗嘱生效时只要未明确已经安排、处分的遗产,只要该遗产在老人死亡时具有继承的属性,涉案的房产就应当纳入“其他遗物”由继承人继承。

 


【裁判结论总结】

1)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继承人自书《遗嘱》仅仅载明“其余遗物归继承人继承”,而未明确指明“其他遗物”包括什么?而继承人之间争议的是被继承人遗留的一套房产。另外,《遗嘱》设立时,继承人之间争议的房产尚未取得产权,只是产权归单位所有的公房,而被继承人仅有使用权,被继承人在设立遗嘱之后参加了房改才取得产权。

2)上述问题涉及两个问题,一个就是遗产的范围,一个就是遗嘱的生效时间。

3)《继承法》*三条(已改为民法典)规定了:【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遗产既包括被继承人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被继承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益,当然这种未表现为所有权的财产权益具体包括哪些可以成为继承的标的物,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考案例:北京市*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再6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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