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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报废、拼装的机动车的受让人应与转让人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判规则】
转让人将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转让予受让人并签订转让协议,该报废车辆在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虽然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时约定,该机动车转让后全部法律责任均由受让人承担,转让人不担责。但上述协议违反我国相关法律关于买卖报废车辆的强制性规定,故协议该部分内容无效。因转让人明知其转让的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仍将转让车辆,其过错与受让人驾驶转让车辆交通肇事致人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转让人应当依法与受让人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