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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重新鉴定,法院可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结论,判令一方无责任(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案例总结:
(1)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是法院较终认定责任的依据,包括其中涉及的交警队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均需要当事人双方质证和法院的审查。
(2)审理中一方当事人不服交警队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可申请重新鉴定。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40条*4款之规定: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据此,如果重新鉴定的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不同,则法院不能采纳原鉴定意见,并可据此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的结论。
(3《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参考案例:北京市*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17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