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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条款,不适用于买卖合同,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
案件总结:
(1)《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四十三条*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上述条款基本含义就是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包工头一旦被承包人欠款,则包工头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工程的发包人直接主张欠款权利,发包人不得以与包工头无合同为抗辩理由,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包工头承担责任。
(3)该条款的立法背景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做出的,因此有特殊的适用条件。
(4)包工头一旦发生被欠款,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业主,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分包人为*三人。
(5)该条款的适用将较大的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实际施工人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从较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著述和**实践来看,该条款通常适用于建设工程类的合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合同,甚至于承揽合同,而不适用于典型的买卖合同。
典型裁判文书:
(1)成武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3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
(2)当涂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1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
(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19526号民事判决书
(4)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9)桂0804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
(5)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
(6)永平县人民法院(2020)云2928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
(7)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8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
(8)(劳务合同适用)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5789号民事判决书
(9)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0民终2000号民事判决书
(10)、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7民终1836号民事判决书
(11)(承揽合同适用)武胜县人民法院(2019)川162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