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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服务内容涉建设工程的,应当如何确定法院管辖地点?
裁判总结:
劳务合同、涉及劳务的如欠款合同、承诺书、各类合同等,如果涉及建设工程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劳务合同纠纷在《民事诉讼法》、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均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来确定法院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但如果劳务合同或劳务内容及其他性质、其他名目的合同,如欠款合同、承诺书、合作协议、合同书等,涉及建设工程的,则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3)在确定法院管辖地时,法院不受原告起诉的案由限制,而从案件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来做本质判断。如原告虽起诉是劳务合同纠纷,但法院认为案件涉及建设工程,法院有权直接作出裁定直接移送至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案件涉及建设工程,按照专属管辖进行处理,因此,即使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有权直接介入管辖权审查并据此作出是否移送的裁定。
法院一旦依职权作出移送管辖的裁定,则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
(5)如果管辖移送裁定,是经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作出的,则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