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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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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已收到租赁物并使用,不能以出租人从义务未履行拒付租金—租赁合同纠纷

时间:2021-11-23点击次数:241

承租人已收到租赁物并使用,不能以出租人从义务未履行拒付租金—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字号】北京中进物流有限公司与新疆中远国铁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709号

【案例摘要】

一、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双方主给付义务分别为交付租赁车辆和支付租金,为车辆办理涉外资质作为出租车辆一方的从给付义务,与支付租金不能形成对待给付关系。如出租人未能办理涉外资质,承租人不能以此为由拒付租金。

二、债务人不能以从义务未履行如发票、办理备案手续等为由拒付主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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