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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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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间过短,法院有权综合相关情况延长质量异议期

时间:2021-11-23点击次数:369

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间过短,法院有权综合相关情况延长质量异议期


案例总结:

1)买卖合同履行中,首先买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期间提出质量异议。若**过了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间,则不得对所收货物再行提出质量异议,应当视为所收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当然,这属于一般的规定。

2)如果约定的质量检验期间过短,则人民法院有权根据货物的性质、交易习惯等来延长质量的检验期间,重新确定一个检验的“合理期间”。此时,卖方不能再以**过约定的检验期间未提出质量异议为由,而主张货物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3)人民法院重新确定检验期间即合理期间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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