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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将汽车合格证质押给银行,车主的维权之路
根据我国《担保法》*75条规定,只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或具有流通转让属性的权利凭证才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对象,而汽车合格证显然不具备这一特定属性。
因此,银行以汽车合格证作为权利质押凭证而持有,是无任何法律根据的,购车人完全有权利要求银行交付汽车合格证,从各地法院及笔者团队从案例库查询到大量案例来看,法院的判决完全认定了银行非法持有合格证。
关于购车人无法取得汽车合格证的各种问题,如果购车人作为消费者或者汽车经销商无法取得汽车合格证,完全可以有理有据的起诉银行并取得汽车合格证,这条维权途径,是真正的维权之路,受害者可以不再受各种说法的困惑,因为银行作为被告是较适当的,银行也不会出现“跑路”的问题,更不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