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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十七条*2款规定:招标人较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总结上述规定,招标人应当在两种情况下退还投标人利息:
(1)招标人终止招标并且已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2)招标人确定了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