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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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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的法律性质

时间:2021-11-24点击次数:368

质保金的法律性质


从质量保证金的设置方式来看,将货物尾款设置为担保金的方式较为常见。但质量保证金与货款是同一概念吗?

将货物尾款设置为质保金认为质保金仍为货款,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就是一旦买卖双方在合同当中约定了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质保金不予退还,同时还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如在实践中卖方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不仅作为货物尾款的质保金无法索要,而且卖方还将根据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卖方一种行为将产生两种责任,显然不符合质量保证金的设置的功能、目的及作用。

从质量保证金的目的来看,其主要作用在于卖方向买方担保在质量保证期期间货物的质量状态,因此【应理解为所设置的质量保证金为一种卖方向买方提供的金钱担保方式。】该种担保方式为【特殊担保措施】,其原理为卖方将质量保证金向买方预先交付,在货物或产品不符合约定的质量状态时,买方可以按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

对于卖方将货物尾款设置为担保金,应理解为卖方主动将货物的尾款主动让与买方,这种方式的采取即改变了货物货款的性质,成为了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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