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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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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中的从给付义务

时间:2021-11-24点击次数:275

关于合同中的从给付义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提及为从给付义务,但如果买卖双方咋合同当中有明确的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则双方应当遵行该等约定,开票就成为主给付义务,如卖方未开具发票则买方可以行使抗辩权,主张未开票不付款。

另外,对于一些特别的情况的从给付义务,如果一方违约未履行,则严重影响合同的交易目的或合同的顺利履行,守约方不仅可以主张违约责任,甚至可以主张解除权。如卖方向买方供应锅炉,但无相应的特种产品手续或未履行向有关安监部门报备的手续,这种情况的违约将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为手续的欠缺会导致买方无法合法正规的使用锅炉,且将会受到处罚。因此,该类从义务,买方有权利行使抗辩权或解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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