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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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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卖方违约,买方还应向房产中介支付中介费吗?

时间:2021-11-23点击次数:204

房屋买卖中卖方违约,买方还应向房产中介支付中介费吗?


答:一般情况下:房产中介公司主张已促成了买卖双方签约,故依据《合同法》*四百二十六条之“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规定,要求买房人全额支付居间报酬,并主张导致买房不能买房的原因在于卖方毁约,与中介公司无关。

特殊情况:法院认定房屋出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不到一周的时间内即提出解除合同,毁约时间之短十分**。而房产中介公司认可其知晓房屋出卖方曾于本次出卖**年向其门店表示过卖房意愿但其后反悔的情况,法院认为房屋出卖方的履行意愿明显不足,而房产中介公司未及时核实房屋出卖方两次卖房的意愿并及时向买方予以充分告知,以致买方无法正确判断房屋出卖方的履行能力并丧失与他人定约的机会。故房产中介公司促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显然过于草率,其在提供居间服务中存在较大过失。另外,法院认定房屋居间服务中除了提供定约服务外还包括后续的资金监管、办理网签、过户手续等服务内容。


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房产中介公司虽在合同中约定促成房屋买卖合同即应当支付居间报酬,但结合《合同法》*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及双方实际签订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本身所涵盖的内核,和居间行为所要促成的、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要达到的目的,房产中介公司并不是促成了签约就万事大吉,卖方仓促解约,房产中介公司应向买方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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