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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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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中,房产中介业务员或开发商业务员涉嫌诈骗,不影响民事案件继续审理,不能以涉嫌刑事案件为由驳回起诉,应继续审理民事案件

时间:2021-11-24点击次数:452

房屋买卖纠纷中,房产中介业务员或开发商业务员涉嫌诈骗,不影响民事案件继续审理,不能以涉嫌刑事案件为由驳回起诉,应继续审理民事案件

 

案件总结:

 

1)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二手房交易涉及房产中介公司,商品房交易涉及开发商,如果房产中介公司的业务员或开放商的业务员涉嫌诈骗房屋购买人、出卖人的购房款、涉嫌挪用进入公司账户的购房款、或者是业务员要求将购房款交付到业务员个人账户中,而后拒不交回公司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罪、挪用公司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遭遇侵权的买卖双方一般会向法院起诉房屋中介公司或开发商,法院有时会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驳回起诉。此种情况,遭遇侵权的当事人需要等待漫长刑事案件处理结束才能维护自己权益,显然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

2)此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二审法院维持驳回起诉的裁定,也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当事人遭遇该类事件,其法理关系是当事人将购房资金交付中介公司或开发商,而中介公司或开发商的代表是工作人员,其无论要求其转入其个人名下还是要求转入其他*账户,其行为也是职务行为或代表、代理行为,其背后代表的是企业、公司。当事人要求起诉中介公司或开发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并未要求实施具体犯罪的个人来承担民事责任,有的中介公司或开发商以业务员是个人行为为由进行推诿,进而主张公司不承担责任,是不具有法律依据的。

4)当事人要求实施具体刑事犯罪的业务员所代表的房产中介公司或开发商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不能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驳回起诉,当事人可通过上诉或申请再审的途径,要求法院纠正。

 

参考案例:2019)辽02民终9615号、(2020)豫08民终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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