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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资理财不成,出具“还款承诺书”,法院认可双方形成借贷关系
案件总结:
(1)双方的关系初始为委托投资理财关系或委托投资关系,因未达成其目的,双方基于“协商”形成了“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表现为“借条”、“还款承诺书”、“银行转款记录”等证据。
(2)“民间借贷”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一种,当然受《合同法》的约束。双方是借贷关系、还是其他如委托关系,主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双方意图、或要实现、认可的是一种什么形式或样式的法律关系。而对于其形成该种法律关系之前双方是何种关系、或发生了什么样的事实则在所不问,只要该种事实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法院即认可。
(3)就本案来讲,双方本来是基于朋友关系的委托投资理财,由于投资失败,经协商双方认可“借贷”的形式,并以借条来固化,显然双方是经过“转化”而形成的民间借贷,该种转化为法律所承认。而后“借款人”又向出借人偿还了部分款项,进一步表明认可了借贷关系的成立。
参考案例:(2019)陕0113民初79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