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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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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即使加盖的是伪造的印章,分公司、总公司也应当承担担保还款责任

时间:2021-11-24点击次数:936

分公司负责人即使加盖的是伪造的印章,分公司、总公司也应当承担担保还款责任

 

案件总结:

1)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二条的规定: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而类案检索的检索顺序除较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外,首先应当是“较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故此,研究本案例的适用规则,具有较强的实务意义。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41: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本案中分公司负责人使用分公司印章签署担保合同,公司提出证据证实该印章系伪造,进而主张推翻担保合同,虚假的印章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较高院认为:出借人有理由相信胡家豪(分公司负责人)有权代表广宏西安分公司作出意思表示,即便该《借条》上广宏西安分公司的印章虚假,胡家豪的盖章行为也可视为公司行为,原审判决认定由广宏西安分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广宏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参考案例:较高人民法院(2020)较高法民申117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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