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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有权代表分公司借款,分公司不能偿还时总公司应负责
案件总结:
(1)《合同法》*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追赶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追赶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分公司负责人在任上代表分公司借款,出借人有理由相信分公司负责人有权代表分公司对外借款,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2)总公司主张其并未授权分公司使用分公司公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并规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分公司自行负责,但是这一规定仅系总公司的内部规定,在总公司未举证证明出借人对总公司上述内部规定知情的情况下,该内部规定对出借人并无约束力。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3)、出借人将出借的款项(出借资金)转入了分公司负责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可以证明出借人有出借资金的事实。出借人根据借款人的指示将出借资金转入负责人的个人账户这一事实并不能否定分公司系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分公司和总公司均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参考案例:较高人民法院(2020)较高法民终90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