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假肢残疾赔偿纠纷律师电话 北京东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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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器具(假肢)费如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解读
关于残疾器具费即假肢费如何确定,其别的法律依据仅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损解释)的一条规定,因《民法典》的颁布,人损解释进行了修改,修改前即2004年,该法条为*26条,修改后该法条变更为*13条。具体内容为: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需要的,可以参照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交通事故、意外事故涉及假肢价格确定,主要依据假肢配制机构的意见来确定(有大量的实际**案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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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3﹞292号)文件,主要适用于劳动争议纠纷、赔偿纠纷,不能适用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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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析如下:
起2021年涉及假肢鉴定一方面主张以实际价格为准,一方面认为可以参照《限额标准》。(笔者分析:《限额标准》是2013年底颁布的文件,而该案件发生于2021年,时隔近八年,与假肢安装的市场价格存在差距。)
2019年的起案例,也是涉及假肢鉴定,而且受害人未涉及配置,法院终依据《限额标准》来确定。2019年的*二起案例,一方面依据《限额》确定了假肢的价格,另一方面也建议以实际价格为准。(笔者分析:如2021年案例,鉴定的参照依据是某个标准,而受害人要实际到市场上去配置,标准与市场是否存在实际的价格差距是大问题。如*二起案例,鉴定依据《限额标准》大腿的假肢是24000元,而市场上的假肢公司的价格是40000元,差距为16000元,法院终采纳了假肢公司的意见。)
2017年的起案例,一方面给出了市场上的假肢的参考价格,同时告知了按照《限额》假肢的价格,同时又认为《限额》是否使用民事审判存疑。
*二起案例,法院认为以实际售价为准。
2015年起案例法院参照《限额》。*二起案例以配置机构意见为准。
(笔者分析:意见同上,2015年的案例数字由于年代与《限额标准》较近,价格差距较小。)
(4)假肢的配置裁判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十三条规定,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需要的,可以参照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关于上述条款的理解很容易确定,就是以配制机构意见为准,《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也提及采纳门的意见以假肢的研究和生产机构意见为准,但在审判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各地区法院情况往往不同,北京地区也并无成文的一致性认识。
通过笔者总结的法院裁判规律,以配制机构意见为准,法院有适当的裁量权。但就标准而言,2013年底颁发的《限额标准》显然不适于现今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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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一具体规定,民事审判庭在相关资料中进行了一定阐述,现笔者整理、摘录如下。
(1)“残疾器具费”这一概念,是《人损解释》综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失效)、《消费者权益保》、《产品质量法》、《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的,并根据的意见,终确定这一概念。其意为因购买或者配制残疾器具而支出的费用的赔偿。
(2)《人损解释》将“残疾器具费”的性质确定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属于受害人现有财产之积的减少,与侵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3)一次性赔偿问题:《人损解释》确定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只有在赔偿义务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定期金的方式赔偿。(笔者注:一些法院以十年或五年确定赔偿费用,同时判令在期满后再行主张的方式不符合一次性赔偿的原则,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整体权益。)
(4)赔偿标准:先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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