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时原车上人员伤亡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是否赔偿(附案例)
裁判核心观点:
(1)交强险和商业险规定的,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从上述内容来看,造成车上人员人身、财产损失的不予赔偿,只有造成车外*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才予以赔偿。
(2)但因人时刻处于运动状态,而非静止,故受害人有可能由车上人员向*三人发生转化。“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仅仅是临时的、相对的身份,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化,所以必须以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内为依据。
(3)如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受害人虽然是事故车上的乘客,属于车上人员,但受害人因车辆**速或其他原因等,被甩出车外、及其他在车外受伤的情况,其受伤时的空间位置相对于车辆而言是在车外而非车内,与正在行驶中的被保险车辆形成相对*三者的关系,其受伤亦与乘坐的车辆有直接关系,此时的受害人应当作为被保险车辆参加的保险范围内的赔付对象,其人身、财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
一、(新疆高院)(2016)新民再字*164号
二、(沈阳中院)(2013)沈中审民终再字*00180号
三、(武汉中院)(2016)鄂01民终3676号
四、(武汉中院)(2017)鄂01民终1784号
五、(衡阳中院)(2016)湘04民终659号
六、(焦作中院)(2015)焦民一终字*00396号
七、(武汉中院)(2018)鄂01民终44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