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
先履行义务抗辩权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六十七条(变为民法典)规定:【先履行义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根据上述法规,如货物或产品的购买人的付款义务在先,而出卖人的质保或售后服务义务在后,因此出卖人有权拒绝提供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