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签名问题: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出借人主张支付的,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的,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
出借人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问题: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所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三人的,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自然人即个人之间的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人收到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人账户时;
(三)以交付的,自人依法取得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人的,自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金融机构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务所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才战略,逐步形成了由律师人才、市场人才、管理人才组成的人才队伍。秉承团队合作精神,充分发挥人才优势及事务所共有服务平台资源,通过管理服务团队与业务部门的合作为客户提供、、及全面的法律服务,本所执业律师均毕业于国内法学院,并已在其相关领域执业多年,造诣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并取得了一系列出色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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