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
服务内容法律服务
业务范围民事、商事、刑事
服务费用根据具体案件协商
地理位置北京市昌平区,联系方便
关于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签名问题: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
自然人即个人之间的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人收到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人账户时;
(三)以交付的,自人依法取得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人的,自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金融机构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出借人起诉民间借贷诉讼,人抗辩已经偿还的,人应当举证已经还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民间借贷发生的常见原因:亲戚朋友之间为生活需要等原因的正常借贷,有的有借据、借条、协议、欠条、收据,有的可能没有借贷凭证,仅有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支付记录或现金交付。有的是人直接收取,而有的是由人的其他人来收款,或人借用他人账户如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亲属朋友的账户收款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不予支持。
网络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应予支持
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务所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才战略,逐步形成了由律师人才、市场人才、管理人才组成的人才队伍。秉承团队合作精神,充分发挥人才优势及事务所共有服务平台资源,通过管理服务团队与业务部门的合作为客户提供、、及全面的法律服务,本所执业律师均毕业于国内法学院,并已在其相关领域执业多年,造诣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并取得了一系列出色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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