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一般需要审查什么因素:法院一般需要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另需要审查出借人的出借能力、出借理由是否符合常理、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等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多发生于熟人之间的同乡、**、亲朋之间,现已逐渐扩大至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及企业法人、个体经营者、互联网等等。
出借人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的,裁定驳回起诉
出借人没有借据、借条或协议,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而实际上被告相当于提出了一个新的主张,对此应当举证。被告提供相应证据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被告不能举证或所举的证据无法证实系偿还双方之前的或其他债务的,则法院应当综合相关情况判令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自然人即个人之间的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人收到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人账户时;
(三)以交付的,自人依法取得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人的,自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金融机构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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