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询证函》上盖章确认了欠款金额和债权人,可以作为债权凭证,无相反证据不能推翻
2021-11-23 浏览次数:61次
在《询证函》上盖章确认了欠款金额和债权人,可以作为债权凭证,无相反证据不能推翻
案例总结:
(1)当事人在《询证函》上记载的欠款金额、欠款时间及债权人盖章确认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如无其他相反证据将承担法律后果。
(2)债务人主张《询证函》系为了配合“做账”而不具有真实交易的基础,应该提出充足的证据。法院经审核,双方具有一定的真实交易基础和交易背景的,对于《询证函》确认的债务金额,即具有了一定的裁判根据,从证据优势的角度即可进行确认。
(3)债务人主张通过审计真实的账目以此为由来核实是否欠款及欠款金额,由于双方的市场行为是议价或协商来形成的,故法院不予支持该审计申请。
参考案例:北京市*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367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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